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创新创业政策汇编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
目 录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21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33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4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5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7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87
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 95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 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106
关于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123
国科发高〔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面临创新能力有待加强、创业环境有待优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融资渠道有待拓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鼓励科技创业
(一)支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有利于激励技术创业的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创业者给予房租优惠、创业辅导等支持。
(二)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活动。探索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
(三)加强创新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持续推进机制和全程孵化体系,促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功能提升和创新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对技术创新的支撑与服务能力。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
(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四、强化协同创新
(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探索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深入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八)鼓励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
(九)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为导向、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引导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广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按市场机制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五、推动集聚化发展
(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的集聚作用。以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等为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式发展。
(十一)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提升产品质量、塑造品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推进精益制造,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和品牌。
六、完善服务体系
(十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十三)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作用。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推动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七、拓宽融资渠道
(十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支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对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补贴。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系统化金融服务。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抵质押类信贷业务及产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模式创新,支持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
(十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科技保险体系。引导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八、优化政策环境
(十七)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凝聚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十八)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结合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十九)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在财政补助、落户、社保、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就业,并给予档案免费保管等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大对市场中侵害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法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源库,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更是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路径之一。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制定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办法,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切实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
2015年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
(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
(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
(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国务院
2017年7月21日
国发〔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持续增长并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新兴创新创业服务业态日趋成熟。
——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创新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不断涌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一批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加快推广。有效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各类功能区优势,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
——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国际国内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汇。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创业浪潮,推动形成一批国际化创新创业集聚地,将“双创”打造成为我国与包括“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亮丽名片。
二、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三)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修订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激发高技术领域创新活力。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典型案例经验复制推广。在市县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聚焦减税降费,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众创研发指引,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知识产权“雷霆”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等“互联网+”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全国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不断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退役军人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项目。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知识产权保护、落户、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制定完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便利性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创新创业。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和华侨大数据中心。探索国际柔性引才机制,持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启动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支持西藏、新疆等地区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全国妇联、港澳办、台办、侨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六)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壮大制造业创新集群。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科技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纵深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九)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继续推进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吸引海外人才到国内创新创业。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大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互促共进。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系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软件,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生态。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加强专业人才支撑,公布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鼓励搭建工业互联网学科引智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建设,及时发布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政策信息获取门槛和时间成本。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拓展“创响中国”系列活动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作用。对各类赛事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四)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运用科技化等手段,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充实资本、完善治理的改革,重点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落实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推进地方有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全国统一的担保行业体系。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完善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研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进一步夯实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基础,加快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世界一流学科集群。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国际化的创新创业合作新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十九)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国家级新区探索通用航空、体育休闲、养老服务、安全等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重要平台。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园区配套及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集群效应。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依托中心城市和都市圈,探索打造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将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双创”示范基地推广,为示范基地内的项目或企业开通总体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推动建立京津冀、西部等区域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十强百佳工程,鼓励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等国际化平台作用,支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推动建立政府间创新创业多双边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重要载体,推动创新创业领域民间务实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促进务实国际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十二)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18年9月18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5〕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和推动各地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科技部组织制订了《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 技 部
2015年9月8日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四、建设条件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服务功能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要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七)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国际合作业务,促进跨国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协作。
(二)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开展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
(四)开展评估监测。研究开展对众创空间的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经备案后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科技部,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 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四)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五)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七)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二)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十三)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五)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做好服务,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先行先试,作出引领示范。
(十六)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十七)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简称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全国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九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生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青政〔2018〕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融合、协调、共享”,以创新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创新,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强技术供需对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融合发展。把创新摆在全省发展的核心位置,强化科技创新基础支撑作用。坚持质量效率并重,以创新创业促进转型发展,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为先、优化环境。把“双创”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以及群团组织改革结合起来,鼓励探索创新、先行先试,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创新机制、以人为本。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鼓励更多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复转军人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投身创新创业。
——纵横联动、强化协同。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各类主体协同联动,把“双创”有机融入到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全过程,形成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优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一)强化科技成果供给。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需求,强化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重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技术瓶颈,构建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在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设技术转移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纪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新机制。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化交易平台。建成全省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西宁科技大市场建设,提高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落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补助政策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省科技厅、西宁市政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整合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及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生物(种质)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并纳入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社会资源深度融合
(五)实施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众包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对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期限进行约定,并予以绩效评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创新创业协同行动。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搭建全员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弘扬工匠精神,由学术带头人结合技术专长,积极推行创客平台化、小组化和创客团队“公司”化,推动个人创新向团队创新转变。支持创客围绕某一技术或工艺进行攻关,通过创客入股等方式鼓励创新,完善与创新成果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创新创业主体。重点推动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加快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围绕上下游配套产业,培育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文化教育、家政服务、养老健康、旅游休闲、信息服务等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实施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和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核心技术突出、集成创新能力较强、引领特色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落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造特色“双创”载体。在2020年前,全省建成50个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全力推进西宁市等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快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及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类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布局建设100个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三种类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双创”模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信息数据共享发展。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分享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体系。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开放数据资源,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政府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和创新应用,放大数据能量和价值。落实有关税收征管优惠政策,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大数据、电子信息等领域地方标准,强化工业信息安全保障支撑能力。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双创”企业生命周期,积极开发金融服务产品,合理设置“双创”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推广“银税互动”融资模式,深化银税合作领域,拓展小额信用贷款受惠面。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科技支行等,提高“双创”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引导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合理扩大基层支行信贷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投资基金支持。完善基金服务体系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落户青海,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得税试点优惠政策。(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科技创新券创业券政策。建立创新券创业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西宁市、海西州等地区和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在“双创”示范基地等区域发放一定额度的创业券,建立完善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双创”保险产品。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探索发展专利保险,推进现代科技与现代保险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信贷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积极发挥保险增信功能。(青海保监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资本市场助力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支持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为青年创意企业、初创企业及成长型企业提供符合其特点的融资渠道和发展平台,对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科技融资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对初创企业的贷款额度,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投入体系。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管理以及补偿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创业投资行业信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公示,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十七)支持返乡创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企业适当向城镇集聚,充分利用城镇和乡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的各类企业。鼓励各地建设返乡创业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园,推进各类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引导大学生创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支持高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建立健全高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新创业的业绩,作为职称申报、绩效考核重要参考依据。(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完善和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落实激励政策。鼓励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高校、科研院所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高端人才创业。深入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培养聚集一大批具有创新创业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积极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进入院士候选人队伍。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对有战略意义的高端人才以“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人才引进相关事宜。加快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破除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身份、评价、激励等制度壁垒,将各类创新平台打造成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引擎。(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二十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程,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和网上年报等全程电子化管理服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对申请从事“双创”的各类孵化服务机构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支持集群注册,允许多个新型市场主体使用同一个地址进行住所登记。(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构建审慎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省、市、县三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抽查信息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和完善适应创新创业规律和特点、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财税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格局。对于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适当奖励。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用地保障政策。优化用地规划布局,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保障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后,优先供应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好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降低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成本。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规范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二十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支持各类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和中介机构面向科研创新团队、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知识产权登记评估、产权登记、大数据等社会化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给予财政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宣传我省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和取得的成效,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先进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浓厚氛围。办好“双创”活动周及创新创业论坛、赛事、培训、沙龙等活动,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深入推进“双创”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突出问题导向,主动作为,细化措施,力求实效。要强化部门、地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扎实深入开展,使之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引擎。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29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青政〔2019〕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五四”战略、“一优两高”战略需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主体更加多元,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快速发展,面向经济主战场的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加快转移转化,产学研用更加协同,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紧密衔接,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企业融通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大企业引领、中小企业跟进的创新创业价值链条基本形成,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创新创业全链条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可复制推广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创新创业高地。
二、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对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节能等进行统一区域评估。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持续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将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到发放营业执照的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登记实现1天内注册发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健全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打通数据壁垒,盘活部门数据库,推动平台整合利用,支撑政务信息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认共享。支持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在市(州)县一级设立创新创业服务窗口,加强信息共享,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创新创业效率。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创业投资行业信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守信获益失信惩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动力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调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补。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及软件和技术服务等重点产业产品的推广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清理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杜绝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功能。深入实施专利推进工程,突出质量导向,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创新创业企业申报专利给予奖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七)深挖科技人员创业潜力。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鼓励性政策。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健全相关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各类人员创业积极性。认真落实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政策。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支持青年、妇女创新创业。合力搭建省、市(州)、县三级联动的支持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培养高素质创业辅导员队伍,构建完善青年创业孵化、培训、融资、宣传、电商、加速六大平台,持续实施“青春创业扶贫行动”“青创中银帮”等促进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围绕脱贫攻坚,动员青年建功乡村振兴,做大做强“创青春”品牌。深入推进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加大留学人员回乡创新创业支持力度。(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推进创业就业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加快构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健全信用机制,探索信用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园区等各类信用主体推荐免担保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扶贫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依托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开展现、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等,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及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创新创业服务
(十一)增强创新创业载体能力。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支持特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优惠政策。依托重点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着力培育专业化众创空间,组建科技联合体。建立支持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和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支持建设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引导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提供研发、检测、中试和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丰富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发挥青海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青海省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大赛带动作用,筛选和培育优秀项目,扶持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做大做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等,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
(十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完善科研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扩展创新项目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于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相关要求的研发成果,给予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围绕“四个千亿元”产业,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深入开展青海省科技创新券政策试点,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完善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搭建青海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平台,建成西宁科技大市场。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融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认真落实对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技术交易补助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西宁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十七)不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推动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发挥融资增信作用,吸引更多资金投向创新创业领域。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分别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或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激发创业投资活力。整合各类省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内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落实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利用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融资,对符合条件企业上市给予一定的融资费用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券、公司债券、绿色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人才培训教育
(十九)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推动高校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实施现代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健全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深化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围绕“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结合青海省高端人才千人计划,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着力培养更多的“青海工匠”。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省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加大推进落实力度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充分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各有关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强化举措,加强督查,确保创新创业政策落实落地。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政策落实评估工作,定期梳理解决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推进工作开展。(各有关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注重示范引导。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和宣传。(各有关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5〕1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建设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各市州县政府、省级各类工业园区和大学等责任主体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各市(州)、县政府构建众创空间的责任主体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系统整合各类资源,合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扶持以社会力量为主、适应市场发展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培育市场主体。营造氛围,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形成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的合力,建立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的制度,完善发展市场主体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
创新服务模式。促进社会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化手段,构建开放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综合运用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行手段,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成众创空间50家以上,培育企业1000家以上,基本形成创新创业全链条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创业投资机构,畅通创业投融资渠道;孵化和培育一大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通过发展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其中:2016年,全省设市城市(含县级市)、州府所在地城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及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和青海民族大学均要建成1家以上众创空间;到2017年,全省有条件的城镇及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均要建成1家以上众创空间,全省累计达到20家以上,培育企业500家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各地区要按照众创空间发展目标要求,围绕本地区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特点,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引进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高新区)、海东工业园区、国家农业园等要建设一批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全省各普通高校要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及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公益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场所。鼓励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场所。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等改造建设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认定的众创空间,由省财政从省级科技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团省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在众创空间优先实施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众创空间里的创新创业者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在众创空间率先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率先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优先开展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市、州政府)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批准后到众创空间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允许和鼓励高校、在青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创办企业,其占股比例不设上限,由各方共同商定,属职务创造发明的,相关个人可以个人名义持有一定股权。鼓励省内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到众创空间创业。凡到省内众创空间创业的学生,可视同其参加课程要求的学习、实训、实践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对高校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优先落实高校毕业生在众创空间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租、水电及省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各类财政资金均要支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各市州要整合现有资金,用好现有财政引导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要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风险和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主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研究设立科技企业孵化种子(天使)基金,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采取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创新创业。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向初创期企业倾斜。每年整合50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支持由省内各高校在读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及毕业七年以内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在青海境内创办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于为大学生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业绩较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支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团省委,各市、州政府)
(五)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政府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形成合力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将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与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紧密结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大众创新创业的特点,降低贷款门槛,优化审批流程;依托青海高新区开展设立科技支行试验或设立科技贷款专项,对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内的企业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放贷”的政策,进行“一站式服务”,率先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为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在众创空间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方式,优先为在众创空间创业的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在众创空间共同探索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试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专属科技保险产品。(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优先向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开放,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向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特别强化在众创空间落实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和奖励政策。对小微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实行减免,当年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各类专利申请5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奖励2万元。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在众创空间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强化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强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及政策落实的工作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七)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依托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率先在众创空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一方面依靠众创空间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另一方面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优先到众创空间开展辅导活动。省属高校应设立创新创业课程,其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要达到100%。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以建设众创空间为契机,支持社会力量率先在众创空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取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各有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团省委等单位组成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注重示范引领。各市、州要依托本地区优势资源,打造众创空间引领工程,重点抓好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引领示范、全面推动的良好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行业要广泛开展创业大赛、技术-项目对接会、创业辅导培训、专题论坛讲座等各类活动,宣传、推广创新创业交流活动,促进人才与市场、市场与项目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对接。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创新创业的先进人物和优秀团队,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的热情,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参与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实施动态考核评价。将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情况纳入地区和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研究制定众创空间建设绩效评价办法,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四、本意见自201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青政办〔20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着力构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简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服务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围绕我省特色优势产业,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构建一批“四众”平台,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不断提升科技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成50家以上众创空间,争取实现各市(州)、县均建成1个以上功能完备的众创空间,聚集各类创新创业人员2000人以上,基本形成创新创业全链条服务体系。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增加技术创新有效供给,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加速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200项以上,转移转化各类科技成果200项以上。依托高新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和地方、行业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助推1—2个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众创。
1.优化众创空间区域布局。结合产业分布、发展特点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众创空间。西宁市重点依托国家级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建设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众创空间,打造众创空间聚集区。海东市重点依托工业园区,建设商贸物流、装备制造、新能源、大数据、信息化等领域的众创空间;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站等载体,在农村建设星创空间,将众创空间引向农业农村。海西州重点依托国家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盐湖化工、新能源、特色生物等优势产业的众创空间,充分释放产业技术需求,有效对接上下游产业链条。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重点依托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智慧生态畜牧业、特色文化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建设众创空间。(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2.引导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其整合和改造提升老旧厂房、生产设施等资源,依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针对细分产业领域、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众创空间5家以上。通过网络平台发展众包和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方式,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构建开放式、协同式创新创业平台。(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方面的优势,依托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大学科技园、技术创新联盟等技术创新平台,利用各类投资基金、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等,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具有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的专业化众创空间8家以上。(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4.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星创空间。依托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具有地方农牧业特色的星创空间3家以上,吸引科技特派员、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大学生等到农村牧区创新创业,为从事生态农牧业、农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和服务。(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工商局、团省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积极推广众包。
1.推进研发创意众包。培育和规范青海省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建设和完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设计、研发、品牌建设、营销推广等任务分发、交付,进一步提高研发水平和创新效率。(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负责)
2.鼓励专业机构开展众包服务。着力推进企业管理、电商运营、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检验检测、物流配送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优化服务效率,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鼓励和支持创新集群、产业联盟、行业学会、协会等科技社团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科技咨询、科技评价及评估鉴定等服务。(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协负责)
3.鼓励开展运维众包。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导和鼓励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等龙头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延伸产业链,开放大规模标准化产品的项目开发目标和资源,通过向上下游中小企业分发任务的方式降低运维成本,带动行业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三)立体实施众扶。
1.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大力推进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推进互联网和基础电信服务商向社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加快推动科研协作、协同创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负责)2.引导企业帮扶援助。引导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有效整合资金、技术、平台资源,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引领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共同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围绕打造产业链,建立“大手拉小手”对接平台,帮扶中小微企业与龙头企业实现产业协作对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负责)
3.支持社会公共众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整合、协调行业资源,探索内部共享、共赢和互助机制,引导行业企业快速成长。引导创业投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等资源向众创空间聚集,鼓励省内外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通过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线上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载体开展创新创业帮扶活动。(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科协、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负责)
(四)规范发展众筹。
1.积极开展实物众筹。围绕我省产业特色,聚焦文化旅游、健康医疗、轻工纺织、特色生物、高原种养殖等领域,鼓励发展以产品预售、推广、展示为目的的智能硬件、健康设备、民族工艺品、生物制品、农畜产品等实物产品众筹模式。加强对实物产品众筹资金筹集、产品质量、后续服务等相关环节的监管体系建设。(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探索开展股权众筹。发挥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作用,增强金融对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服务能力。鼓励省内创投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参与股权众筹平台建设及运营,探索建立股权众筹平台运营中的“领投”、“跟投”机制。规范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平台建设和运营,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负责)
(五)协同推进创新创业。
1.推动创新创业国家级载体建设。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朝阳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青海大学科技园和农业科技园区、西宁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海东中关村科技园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巩固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大力推动西宁市等城市争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打造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各市州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2.培育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围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有条件的创业园,开展“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模式的孵化链条建设试点,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通过大学生等创新创业大赛挖掘创新项目和创业企业入孵众创空间,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承办或参与大赛组织工作,促进以赛代培、以赛促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快聚集和共享创业导师、财务代理、法律顾问、创投基金等创业资源,开展工艺设计、产品检测、专利保护、市场推广等服务。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协同发展机制,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便捷化、全要素服务。(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团省委,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
1.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对我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在省内建设的众创空间,绩效突出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后补助奖励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运行费用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建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团省委负责)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实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众创空间,省财政科技经费按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3.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公共研发和检验检测服务、电子商务等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资源向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者的开放共享度。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为“四众”平台发展提供支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团省委负责)
4.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省财政资金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专业众创空间等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新基金或股份投资基金,支持“四众”平台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等科技企业聚集区,设立专门为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或通过改造原有分支机构,作为从事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创新创业特点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业务,加强“助保金”等以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推动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在创新创业中的融资便利。(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负责)
5.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其保留基本待遇到众创空间等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待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在众创空间创办的企业。(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协负责)
(二)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1.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统一的市场规则,逐步清理并废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准入制度创新,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营造政策环境。(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2.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四众”平台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发挥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青海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对“四众”平台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严格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建立面向“四众”平台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在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创业基地、孵化器、产业园等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和专家服务试点。鼓励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交易与评估机构。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力度,开展“四众”平台专项整治。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执法,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省科技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4.健全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完善大中专院校创业课程设置,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广泛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建一批由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健全创新创业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负责)
(三)强化内部治理。
1.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切实提升“四众”平台企业的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保障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深化改革创新,转变工作方式,加强监督评估,提供精准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创新创业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考虑发展基础,按照各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借鉴省内外“四众”平台建设成功经验,对不同模式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四众”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和宣传“四众”平台建设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加大创新创业政策宣传报道力度,通过组织全省创新创业大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等系列活动,对全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涌现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努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14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2号)精神,规范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相对独立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和网络化支撑,面向创业早期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由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省“双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众创空间的指导服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须是在省内注册且具有明确发展方向的法人机构,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实际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入驻的企业、团队(项目)总数不少于10个。
(二)有专业的辅导团队。有2名及以上具备与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建立不少于10人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三)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拥有15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孵化面积,具备较为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能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线上服务。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设施和条件,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五)有畅通的融资渠道。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创新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能力,并有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
第五条 申请认定众创空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海省众创空间申报书(附件1);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众创空间孵化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凭据;
4、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其他能够证明其培训经历的文件;
5、众创空间创业导师名单、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6、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7、企业、团队(项目)入孵条件、退出办法的相关文件;
8、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如与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佐证材料;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在孵企业、团队(项目)清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等),以及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情况,每场活动需提供活动通知或截图、签到表和活动图片等材料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要求向省“双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省“双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附表1)并填报“众创空间推荐表”(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三)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审定,并对外公示审定结果。
(四)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给予认定并颁发“青海省众创空间”标牌。
第七条 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应自觉接受科技、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期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总结材料和统计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享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支持政策。
第九条 实行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与动态管理制度。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按照青政办〔2015〕144号文件相关规定,从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支持,用于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建设;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条 众创空间要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励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众创空间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四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综合技术型孵化器和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其中,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各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第 二 章 主要功能与任务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办公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公共技术平台;
(二)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国家和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对在孵企业进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提供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业务联系,争取取得一定额度的授信资金,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三)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
(四)帮助入孵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入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五)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技术和产业化信息;
(六)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交流、产学研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七)根据在孵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
(九)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
(十)维护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劳动成果、合法权益和应有的社会地位。
第 三 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的,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七)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八)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九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一);
(二)《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附件二);
(三)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以及职工花名册;
(五)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六)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创业投资情况证明;
(八)在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十)省科技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可向所在地的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须由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五)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我省高新技术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属于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八)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四)建立了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 四 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在规划、用地、财政、收费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通过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优质优惠服务,经孵化器推荐的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省科技厅聘请有关专家评审后,确认具有突出经济社会发展效益的,从省科技经费中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对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建设、创新服务等方面积极给予项目支持。各州(地、市)科技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及产业化项目方面对在孵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入孵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年底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附件三)。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定期组织对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一年考核未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未合格的,取消其“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年内不得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第二十条 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入孵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毕业手续;对孵化时间较长或孵化效果不明显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第二十一条 申请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予以公布,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在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1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青海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全面深化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紧紧围绕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的基本原则,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把解决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把完善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工作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宣传,统一思想,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理念。2017年基本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形成一批理念先进的制度成果,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和基地,推广一批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成果,取得重要的阶段性进展,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2020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更加成熟,创新创业教育机制更加完善,全面形成“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五位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明显增加。
二、主要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明确评价标准,创新培养机制。
1.制定并落实相关标准。省属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省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2016年完成)。高校要积极实施国家制定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并融合专业人才评价标准,制订学校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使国家课程标准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知识标准与实践标准相融合(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2016年制订学校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完成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2.建立健全人才需求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新机制。健全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完成省级和各高校当年年度报告编写发布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各高校落实)。从2016年起,实施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组织行业协会定期发布我省重点产业人才和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继续加大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建设与我省循环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环境、新型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和预警、退出制度,探索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到2020年,形成与我省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相适应的学科专业体系(省教育厅负责,各高校落实)。
3.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入实施系列“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扩大卓越计划实施范围,到2020年,将我省高校卓越计划项目增加到20个(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高校落实)。鼓励高校举办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验班,积极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推行联合培养、订单培养模式,创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现形式,支持校企共建学院、专业、实验室等,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形成比较完备的协同育人新格局(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积极挖掘学科专业群优势,整合资源,逐步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体现专业互补性和教学综合性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二)健全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
4.优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优化课程设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融入创新创业教育内容;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信息化建设,从2016年起,逐年引进和建设一批慕课、微课等创新创业精品开放课程,通过网络平台、手机终端开放共享,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信息化环境下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新模式(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支持高校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我省特点的创新创业教育教材(省教育厅指导,有关行业企业配合,各高校落实)。
5.改进教学方法。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普及推广分级教学、小班化教学等改革,鼓励教师把学术前沿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创新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成立创新创业教研室,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从2016年起以立项建设方式重点支持、培育和推广一批教改项目及成果(省教育厅负责,各高校落实)。
6.改革考核方式和内容。积极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促进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知识考核向能力考核、单一考核方式向综合考核方式的转变,注重以学生知识应用、解决问题、实践探究、创新思维等为侧重点的开放性考核,破除“高分低能”积弊,到2020年,基本形成开放性考核新模式(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三)强化实践教育,完善教学管理。
7.加强创新创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强高校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要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并将开放程度纳入对各类实验平台的考核评估,力争到2020年,建成30个省级实验教学中心、10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室,在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高校建立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
8.加快实训实践和创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省、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力争用五年的时间,使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达到30个、省级项目达到100个、校级项目达到300个;加快青海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建设进程,加强各类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学生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积极发挥校企合作、职教集团作用,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建成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并结合不同专业特点,重点建设好一批工艺技术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扶持和发展集我省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孵化为一体的创新实践项目(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建立覆盖学校各主要学科专业的学生创客空间,支持大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等组织,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同时,支持举办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以赛带训,增强创业教育的实践性(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配合,各高校落实)。
9.改革教学及学籍管理制度。持续加大学分制教学改革,从2016年起,各高校要结合实际设置不低于3学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大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大学生个人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大学生根据创新创业需求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加大实施弹性学制力度,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专门用于表彰和奖励创新创业的优秀大学生,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大学生。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基本适应大学生创业就业需要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模式(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四)提升教师能力,加强指导服务。
10.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意识,加强对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从2016年起,将教师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之中。通过内培外引,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专职指导教师队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予以适度倾斜,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淘汰制度;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兼职担任专业课、实践课教师和创业导师,建立省、校两级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水平较高的创新创业教师队伍(省教育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各高校落实)。
11.提升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加强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培训,把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制度,相关行业企业应积极吸纳高校教师开展实践锻炼(省教育厅牵头,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各高校落实)。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制度,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做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转化创新成果,鼓励教师带学生,项目带团队,实现教师、学生创新创业同步发展(省科技厅指导,各高校落实)。
12.改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在教务部门设立创新创业教育科室,负责统筹指导各专业的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的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大对贫困生创业资助工作,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省教育厅指导,各高校落实,2016年建立高校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结合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时间,自主制定覆盖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积极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通过学校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专题培训、用人单位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能力和素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各高校落实)。
13.强化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建设省、校互通互联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提供政策咨询,公布创业动态,推荐创业商机,做好创业跟踪服务;各高校在门户网站建立专门的创新创业信息服务栏目,提供创新创业咨询、指导服务。建立各行业协会、科技管理机构在信息网站及时发布创业项目指南的工作制度,引导大学生捕捉创业商机(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各高校落实,2016年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改、国资、经信、财政、人社、科技、税务、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创新创业教育的重大问题,制定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由省教育厅负责成立青海省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学校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并成立有行业、企业专家参加的校院(院系)两级的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部署要求,制定本校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于2015年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创新创业教育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省级财政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专项资金和高校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鼓励企业接收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发改、财政、科技、人社等部门在现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要适度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倾斜。各高校要优化支出结构,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创新创业教育,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设立创业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从2016年起,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之中,将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高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年度报告内容。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形成学校、企业和第三方协同评价的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评价系统。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和表彰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引导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意识,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